第一条 为促进郑州市工艺美术行业的繁荣和发展,宣传和表彰为工艺美术事业作出较大贡献的高级工艺人才,加强工艺美术传统文化的保护、传承、振兴,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》,文化部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财政部《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》(国办发〔2017〕25号),《河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》(省政府令118号),《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速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》(郑政文〔2018〕83号)等有关规定,结合本市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指导思想。开展郑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选工作(以下简称评选工作),旨在发掘德艺双馨、业绩卓越的工艺美术专业人员,繁荣郑州市工艺美术事业,加快工艺美术人才的培养和保护,调动工艺美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,促进传统工艺美术的传承和创新,推动工艺美术行业健康发展,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。
第三条 基本原则。评选工作坚持公平、公正、公开,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;坚持政府指导、地方推荐、专家评选的原则;坚持实事求是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;坚持注重人才、注重技艺、注重创新的原则。
第四条 成立工艺美术大师评选指导监督组,组长和副组长分别由市工信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担任,成员由相关处室工作人员组成,对评选工作进行统筹和指导,负责评选工作的全程监督(记录、录像),受理有关举报和投诉。
第五条 成立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委员会,对市工艺美术大师评选提供咨询、评审意见。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本市工艺美术行业从业经验丰富,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工艺美术成就的专家组成。
第六条 成立工艺美术大师评选工作组,由郑州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作为主办单位,承担评选的日常管理和具体组织工作,起草相关文件,组织报名,邀请评选专家,会务保障和评选结果上报等有关工作。
第七条 设立工艺美术大师评选专家库,主要从本市的中国工艺美术大师、河南省工艺美术大师、高级工艺美术师、高等院校教授和研究员、行业专家学者以及政府相关部门中产生,同时邀请部分行业协会专家和市外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参加。评选专家由统筹指导监督组在专家库中随机抽选,应包括不同地区、不同专业,具有广泛的代表性。
第八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:
1.具有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称号;
2.具有河南工艺美术大师称号5年以上;
3.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从事工艺美术教学、研究并具有教授或研究员职称的有关专家;
4.长期从事工艺美术行业创作或管理的资深专家。
第九条 评选专家由专家库中随机抽取,按工艺美术类别分组组成专家组,评选专家名单严格保密,不对外公布。
第十条 评选专家组的组成,应遵守以下原则:
1.评选专家组成员为奇数,不少于5人以上单数,具体名额根据参评者人数和作品所属工艺美术类别而定;
2.评选专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。与工艺美术大师参评者(以下简称参评者)有近亲属关系者,或者其他与评选工作有利益关系者,不得作为评选专家。
3.专家组采取召集人制度。
第十一条 工艺美术作品分类:雕刻(含砚刻)工艺、陶瓷工艺、印染工艺、织绣工艺、编结工艺、织毯工艺、漆器工艺、家具工艺、金属工艺、首饰工艺、其他工艺,共十一大类。
第十二条 申报郑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选的作品和技艺应符合以下条件:
1.具有历史传承性,技艺精湛,世代相传;
2.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;
3.以天然原材料为主,采用传统工艺和技术,作品主要部分以手工艺制作;
4.在市内外享有较高声誉。
第十三条 申报者应是上述工艺美术品类范围内直接从事设计并制作的人员,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:
1.爱国敬业,遵纪守法,德艺双馨,无不良信誉记录;
2.连续15年(含15年)以上专业从事传统工艺美术设计与制作;年龄一般大于31周岁(按法定工龄16周岁计),一般不超过70周岁,时间截止到2023年4月30日;
3.有丰富的创作经验和深厚的传统文化艺术修养,技艺全面而精湛,能独立完成设计和制作关键工艺,创作独特且自成风格,艺术成就为业内所公认,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,在市内外享有声誉;
4.在传统工艺美术的有突出贡献,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作出较大贡献;
5.具有较高的艺术造诣,能从事专业研究和指导、传授技艺,在传承、发掘、保护、发展、创新、人才培养等方面对我市传统工艺美术事业做出成绩,并能为推动行业繁荣、宣传本市形象提供本人的作品;
6.不符合上述第2项条件,但掌握独特技艺或绝技,少数民族地区掌握濒临失传技艺的,作品特别优秀,经专家组提出评审委员会认定的,允许破格申报,但应从严掌握。
第十四条 专业从事研究、教学、行政和企业管理等方面工作的人员不在申报者范围内。
第十五条 在审核过程中,如发现申报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应立即取消其申报资格:
1.伪造、夸大业绩,或窃取他人成果占为己有;
2.有违法行为或因触犯法律等被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十六条 申报市工艺美术大师,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各县(市、区)、开发区工信部门、各有关协会、联盟或直接到郑州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:
1.市工艺美术大师申报表;
2.申报者从业经历、相关资质证书、国内外获奖证书等书面材料;
3.近年来创作的代表本人最高技艺的实物作品3件(套);
4.需提供现场制作录像资料。录像资料时长不少于30分钟,应记录申报者设计及制作主要环节和过程;
5.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。
第十七条 审核推荐。各县(市、区)、开发区工信部门、各有关协会、联盟会同同级人社、文广旅、公安、税务、信用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荐。
第十八条 审查。对各县(市、区)、开发区工信部门、各有关协会、联盟推荐的申报者资料,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审查,并提出审查意见,提交评选工作组。
第十九条 报送作品。各县(市、区)、开发区工信部门、各有关协会、联盟,按通知要求组织申报者将每人3件(套)参评作品报送至指定地点。
第二十条 专家评选。专家对申报者的作品及相关资料进行评选,评选结果提交给评审委员会审议。
第二十一条 审议。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,提出郑州市工艺美术大师推荐名单。
第二十二条 公示。评选工作组将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郑州市工艺美术大师推荐名单,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市级主要媒体向社会进行为期7日的公示。公示期间如有投诉,监督组进行调查核实处理。
第二十三条 审核上报。公示结束后,评选工作组将评选和公示情况提交市工信局进行确认,而后由市工信局对评选的工艺美术大师以及最佳艺术、最佳新秀、最佳组织等奖项授予荣誉称号,颁发证书。
第二十四条 评选推荐采取百分制与奖励和荣誉加分相结合的办法,分高者当选。若分高者被取消评选资格,依次递补。
第二十五条 评选频次视情况而定。
第二十六条 推荐、评选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,全过程在统筹指导监督组的监督下进行,确保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。
第二十七条 统筹指导监督组受理举报电话、信函,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,负责答复实名举报人。
第二十八条 参与工作的机构和人员,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,不得泄露工作中的资料和信息;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。
第二十九条 专家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。专家不得泄密;不得给申报者许诺、为之游说;不得行贿受贿、徇私舞弊;不得有其他违反客观公正原则的行为。
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和专家有违反规定或徇私舞弊行为的,由统筹指导监督组报相关部门处理,情节严重的,追究法律责任。
第三十一条 申报者不得有行贿、送礼、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。对经核实有违法违规情形者,取消参选资格。
第三十二条 对通过剽窃、侵夺他人成果、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,尚未授予荣誉称号的,取消其评选资格;已经授予荣誉称号的,将撤销荣誉称号,追回证书,并公开通报。
第三十三条 为保证推荐评选工作的客观公正,不得随意收取申报者任何费用。
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。
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